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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诉李某甲、李某乙、韩某某离婚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淅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某,男,生于1981年。

委托代理人孙君梁,河南定信(略)事务所(略)。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甲,女,生于1985年。

被告李某乙,男,生于1966年。

被告韩某某,女,现年47岁。

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被告韩某某离婚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某及代理人、被告李某乙、被告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甲经公告传唤,届时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李某甲经媒人说和结婚,结婚前,三被告共接受我方彩礼x元,已造成我家生活困难。但在婚后的第五天,被告李某甲提出外出打工,在深圳被告李某甲却留下一纸书信不辞而别,至今杳无音信,分居已达两年之余。因此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三被告如数返还彩礼。

被告李某甲缺席无答辩。

被告李某乙辩称:原告在婚前通过媒人给的彩礼是8000元,我家又给我女儿李某甲添了2000元,共凑够x元让她存起来,现在钱在哪里,我们不知道。原告说的另外x元买了家具,现在原告家里。我家不存在索要或骗财的事。这是原告与我女儿李某甲的事,与我们父母无关。

被告韩某某答辩同被告李某乙。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经人介绍,于2009年1月31日(农历正月初六)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同年2月3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2月5日原告与被告李某甲外出去深圳打工,在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后,2月12日,被告李某甲留下一份内容为‘当你们看到这个条子的时候,也许我已经死了,因为我的人生太没有意义了。生活的每一天就像行尸走肉一样。我不能伤害大家,所以就选择了这一步。希望你们都要过好每一天,不用为我这样的人伤心,也不用找我,因为我已上了天堂。…2009年2月X号…李某甲’的书信,从此下落不明。原告于2011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李某甲离婚,并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x元。本院于次日向被告李某甲发出公告,届时未到庭参加诉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证据、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以及本院对证人淡xx的调查笔录在卷予以佐证,并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李某甲系他人介绍结婚,二人没有婚姻感情基础,婚后一起共同相处时间仅只有12天,未能建立夫妻感情,且二人在吵架生气后,分居已超过二年。因此原告的离婚请求,应当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李某甲下落不明,本院无法查明原告支付彩礼的具体数额以及接受彩礼的具体对象,原告也不能举证证明其所诉事实,被告李某乙、被告韩某某又不予认可,因此,对原告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的请求无法予以支持。原告在离婚后,可就彩礼部分另行主张权利。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万荣

审判员闫洪照

人民陪审员王光六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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