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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李某、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某,女,11岁,汉族。

法定代理人罗某某(系原告之母),女,35岁,汉族。

法定代理人郑某某(系原告之父),男,34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西菁,湖南红雨(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22岁,汉族。

被告陈某,男,28岁,汉族。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X号天玺大酒店709、710、X号。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男,32岁,汉族。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10月7日下午2时30分左右,被告陈某驾驶湘x小客车(交强险承保人为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在长沙市天心区井湾子社区星语林小区内由南往北行驶,将正在行走的原告撞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当即被送往长沙市中心医院急诊治疗,被告陈某支付了两次住院费期间的医疗费,2011年3月23日,原告在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原告左足背部需行整形治疗,其住院手术费8000元左右,同时产生了其他费用。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郑某某住院医疗费、法医鉴定费、后期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补课费费共计x元,该款,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在2011年6月4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不再对被告陈某承担其他责任;

三、被告陈某已承担的住院费原告郑某某不再退还;

四、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3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某明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张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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