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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甲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容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医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成灿,广西桂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玉林市X路X号。

诉讼代表人陈某乙,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某某,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龙某,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职员。

本院于2010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8年6月19日20时许,原告驾驶借用李成灿的桂K/x号二轮摩托车在容县X镇X路自西往东行驶,至老鸡鱼餐馆门前公路超越潘培森驾驶的自行车时(男,13岁,住容县X镇X街X-X号),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潘培森受伤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造成潘培森左桡骨和左尺骨骨折,两次进入容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0年4月12日,经容县X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并达成协议,原告依约赔偿了人民币9637.50元给潘培森。原告驾驶的机动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原告赔偿了人民币9637.50元给潘培森后,即向被告提出保险理赔申请,但遭到被告无理拒赔。为此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保险金9637.50元给原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自愿限于2010年6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保险金7800元给原告陈某甲。

二、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原告陈某甲自愿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解调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代理审判员李宁

二0一0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封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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