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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XX石化有限公司与西安XX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凌XX石化有限公司,住所:杨凌示范区X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X,陕西五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陕西五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XX制药有限公司,住所:杨凌示范区X路。

法定代表人强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X,该公司员工。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杨凌XX石化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向本院提出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油款x.90元及利息,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索款费用。被告西安XX制药有限公司表示同意调解。

经审理查明,被告西安XX制药有限公司车辆在原告杨凌XX石化有限公司加油站加油,2005年至今,被告共拖欠原告油款x.90元未付。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西安XX制药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杨凌XX石化有限公司油款x.90元。

案件受理费2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0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国萍

审判员赵雅玲

代理审判员段蔚娟

二O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袁康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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