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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长沙市长大高中压阀门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某,男,37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湘武,湖南华硕(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廖作先,湖南华硕(略)事务所(略)。

被告长沙市长大高中压阀门厂,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机电大市场B区X栋X-X号。

被告张某某,男,53岁,汉族。

被告胡某某,女,48岁,汉族。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张某某、胡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张某某系长沙市长大高中压阀门厂法定代表人。2009年8月1日,被告张某某与原告签订了《私对私贷款协议书》,借款x元,月息3%,借款期限为6个月,且加盖了长沙市长大高中压阀门厂公章。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归还借款欠及利息,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长沙市长大高中压阀门厂、张某某、胡某某至2011年4月27日止共计欠原告胡某某本金x元、利息x元,共计x元;

二、2011年5月20日前由被告长沙市长大高中压阀门厂、张某某、胡某某支付原告胡某某x元,2011年8月20日前支付原告胡某某x元,2011年11月20日前支付原告胡某某x元,2012年2月20日前支付原告胡某某x元;

三、如被告长沙市长大高中压阀门厂、张某某、胡某某未能按上述付款期限付款,原告胡某某则有权对被告所欠全部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四、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7894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3947元,财产保全费2718元,共计6665元,由被告长沙市长大高中压阀门厂、张某某、胡某某共同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先明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张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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