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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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某某上诉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柴某某,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荥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荥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平某某,院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荥阳市人民医院。住所地:荥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院长。

柴某某与荥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荥阳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8日作出(2003)荥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柴某某不服提起上诉。2006年6月27日本院作出(2006)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柴某某不服向提出再审申请。2009年2月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1999年7月7日上午11时,柴某某之子柴某阳因持续性腹痛腹胀伴呕吐恶心入住荥阳市公疗医院(现为荥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该院为进一步确诊患者病情以制定恰当的治疗方案,遂对患者行剖腹探查术。当日下午9时许,术后患者病情危重,治疗效果不佳。7月12日转至荥阳市人民医院治疗。经确诊,患者患有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当晚11时30分,该院便对柴某阳行胰腺坏死组织清除,T管引流腹腔引流术。术后病情有所好转。7月21日后柴某阳病情恶化,腹腔内出血情况加重,再次手术后,出现多种病症,治疗无果。8月11日凌晨,柴某阳经抢救无效死亡。柴某某向荥阳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2000年6月17日荥阳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荥医鉴字(2000)X号鉴定书,结论为:患者死亡事件构成三级医疗事故。柴某某和荥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不服,向郑州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2001年7月27日郑州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郑医鉴字(2001)X号鉴定书,结论为:柴某阳医疗纠纷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在治疗过程中存在缺陷,(1)荥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手术中引流管放置少,引流不畅。(2)荥阳市人民医院过早嘱患者进食不恰当。(3)术中切除的组织未作病理检验。柴某某不服向河南省医学会申请鉴定。2002年12月11日河南省医学会作出(2002)X号鉴定书,结论为:荥阳市第二人民医院第一次手术前未行CT检查,手术后切除组织未按常规作病理检验,未能进一步明确诊断。该医疗争议不属于医疗事故。2003年12月柴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二医院赔偿医疗费3万元。庭审中又增加至16万元。

原一审认为,生命权是人的最基本权利,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负有防止危险及在实际操作中尽最善良的注意义务,该义务决定了医务人员要认真采取正确手段、探知病情,进行正确、及时诊治。虽然该医疗争议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均认为二医院在实施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二医院已进行了积极的治疗,诊疗无原则性过失,责任予以适当确定。判决:荥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荥阳市人民医院应赔偿柴某某丧葬费3000元,死亡赔偿金x.24元,共计x.24元,其中荥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赔偿x元,荥阳市人民医院赔偿6852.2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柴某某。案件受理费1210元,柴某某负担526元,荥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负担410元,荥阳市人民医院负担274元。

原二审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负有正确、及时治疗义务。虽然该医疗争议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均认为二医院在实施治疗过程中存在缺陷。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二医院应对柴某阳的死亡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赔偿。柴某某在一审增加诉讼请求,但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用,应视为放弃。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柴某某负担。

柴某某再审申请称:医疗机构认定柴某阳的死亡不属于医疗事故错误,荥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荥阳市人民医院治疗行为不当,应承担全部责任。请求再审纠正原审判决,支持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再审查明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柴某阳因病住院治疗,经确诊为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荥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荥阳市人民医院均采取积极治疗手段抢救,其医疗行为均无过错。但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缺陷,对柴某阳死亡的后果应付一定补偿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确定荥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补偿x元,荥阳市人民医院补偿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6)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荥阳市人民法院(2003)荥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荥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补偿柴某某人民币x元,荥阳市人民医院补偿柴某某人民币x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逾期加倍支付自2003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履行之日的补偿数额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10元,荥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负担710元,荥阳市人民医院负担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10元,荥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负担710元,荥阳市人民医院负担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孙学勇

审判员付大文

审判员胡涛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范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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