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人,农民,住(略)(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黄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人,农民,住(略)(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乙与被告黄某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乙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乙负担。
代理审判员龚子平
二O一一年三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