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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乙与被告黄某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零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人,农民,住(略)(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黄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人,农民,住(略)(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乙与被告黄某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乙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乙负担。

代理审判员龚子平

二O一一年三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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