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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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廖某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郴州市城南分公司负责人,罗碧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廖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X镇煤矿庄门工区宿舍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郴州市城南分公司与被告廖某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郴州市城南分公司于201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郴州市城南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郴州市城南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李雅克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赵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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