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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鄢某某与被告零陵区大庆坪乡毛坪里村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零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人,农民,住(略)(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略)大庆坪乡X村委会,住所地:(略)(略)。

法定代理人杨某某,系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鄢某某与被告零陵区X乡X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鄢某某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鄢某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龚子平

二O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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