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涛,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X路。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
本院受理原告西安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案后,原告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XXX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XXXX元,由原告西安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黎
审判员叶海涛
代理审判员沈卉
书记员谢晓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