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主任。
被执行人欧阳国胜,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欧阳国胜、李某某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行政裁定,并于201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下达裁定书,被执行人接到裁定书后于2011年7月26日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款共计人民币3000元,已给付申请人。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100元。据此,本案执行完毕。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