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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峰平申请执行宁远恒盛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欧阳峰平,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X路原粮食局X号。

被执行人宁远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宁远恒盛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欧阳峰平与被执行人宁远恒盛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部分履行有关义务后,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审判长欧阳凯

审判员黄某旺

审判员黄某喜

二O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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