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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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林某某、周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燕X,女,X年X月X日出生,眉山市东坡区人,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10日被丹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8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1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某,绰号安X,男,X年X月X日出生,眉山市东坡区人,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0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周X,男,X年X月X日出生,眉山市东坡区人,汉族,小学文化,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8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监视居住。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林某某、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甲、林某某、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0年7月14日,被告人林某某、陈某甲窜至眉山市东坡区X镇X街,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于石俊辉修车铺外的一辆“奇蕾”牌电瓶车盗走,后将该车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某。经眉山市东坡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为836元。

2010年7月25日晚,被告人林某某、周某某预谋第二天实施盗窃。7月26日,被告人林某某叫上被告人陈某甲后,三人窜至眉山市东坡区X镇,被告人周某某、陈某甲利用林某某事前提供的自制工具在白马镇X街X号“长风”网吧将被害人罗某利停放于网吧内的一辆“倍特”牌电动车盗走。经眉山市东坡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2064元。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同案犯陈某甲。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甲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10日被丹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8年9月4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警登记表,被害人罗某某、李某某的陈某,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证人龙某某、肖某某、陈某乙、兰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眉山市东坡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眉东价认鉴(2010)X号价格鉴定结论,情况说明,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2007)丹棱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三被告人的常住人口登记信息及三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林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陈某甲,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1日起至2011年9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0日起至2011年3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四、将扣押的作案用开锁工具、尖嘴钳、改锥予以没收。

五、对三被告人的犯罪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周某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某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判文书附录

(2011)眉东刑初字第X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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