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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申请执行谢某甲、谢某乙其他权属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谢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住(略)。

被执行人谢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梁某某与被执行人谢某甲、谢某乙其他权属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0)东二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审判长欧阳凯

审判员黄某旺

审判员黄某喜

二O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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