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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申请执行邓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住(略)。

被执行人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职工,住(略)。

关于申请人苏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4日立案执行,于2011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邓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邓某某于2011年6月28日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和解协议中的内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宁远县人民法院(2011)宁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欧阳凯

审判员黄某喜

审判员黄某旺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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