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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房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镇苏赵某赵某组村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樊某某,男,西安市阎良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房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镇南房某南二组村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镇X村小胡某村民,现住(略)。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诉称,2009年6月25日18时10分,被告房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将驾驶两轮摩托车的原告赵某某撞伤,致赵某某住院治疗36日,支付医疗费x.35元,故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x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533.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元、陪护费1080元、交通费150元、误工费3000元、营养费2000元共x.35元之一半计6421.7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愿意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房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赵某某人民币5500元整,于2010年4月22日前支付;

二、其他无争议;

三、本案诉讼费用500元,减半收取即250元,原、被告各承担125元,被告在支付赔偿款时一并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靳小平

审判员牟庆丰

审判员董新

二0一0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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