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甲,男,生于1938年9月25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葛市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范某乙,该村主任。
上诉人范某甲与被上诉人长葛市X乡X村民委员会因侵权纠纷一案,上诉人范某甲于2008年9月10日诉至长葛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上诉人长葛市X乡X村民委员会停止侵权。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0日作出(2008)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范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6月22日作出(2009)许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09年7月23日作出(2009)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范某甲仍不服,于2009年7月29日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9月1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9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范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长葛市X乡X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蒋瑞芳
代理审判员吕军尚
代理审判员谢新旗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