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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范某甲与被上诉人长葛市古桥乡巩庄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甲,男,生于1938年9月25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葛市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范某乙,该村主任。

上诉人范某甲与被上诉人长葛市X乡X村民委员会因侵权纠纷一案,上诉人范某甲于2008年9月10日诉至长葛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上诉人长葛市X乡X村民委员会停止侵权。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0日作出(2008)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范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6月22日作出(2009)许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09年7月23日作出(2009)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范某甲仍不服,于2009年7月29日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9月1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9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范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长葛市X乡X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蒋瑞芳

代理审判员吕军尚

代理审判员谢新旗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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