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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诉周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XX。

被告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XX。

原告周X(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周XX(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春节在世纪佳缘网相识,同年9月结婚,被告系二婚,双方婚后无子女。原、被告结婚时间不长,因性格原因,生活习惯及生活琐事经常吵架,2011年春节过后,原告打算离婚,被告也口头同意,双方于2011年6月至7月2次去芙蓉区民政局办理离婚,因被告证件不齐,导致错过时间。结婚以来,原、被告一直两地分居,被告在江西出差,一个月回来一次。以上事实足以说明,原、被告感情基础不牢,婚后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请求:1、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我认为,我们感情并没有破裂,还达不到离婚的条件。我的工作单位是湖南中烟工业有限公司,因要长期在外面出差,常驻江西,一年只有100多天在家里,我们的问题是我对原告照顾不到,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网络相识恋爱,并于2010年9月17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近年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时常发生争吵,被告因工作原因经常出差,双方聚少离多,导致夫妻双方产生矛盾。原告于2011年7月25日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裁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双方因聚少离多和家庭琐事时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双方产生矛盾,但其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被告双方并无原则性矛盾,只要加强沟通和谅解,仍有和好的可能。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周X要求与被告周XX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周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中立

人民陪审员朱楷人

人民陪审员马春柳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胡睿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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