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汨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某,女,34岁,汉族,汨罗市人,住(略)。
被告周某某,男,36岁,汉族,汨罗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双方已经调解和好为由,于201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杨宗辉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郑娅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