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省醴陵市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X路湘东医院南院大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波,湖南弘扬(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办理一审诉讼立案,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和代收与本案一审诉讼阶段有关法律文书等具体权利。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X路口。
负责人陈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健,湖南湘江(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原告湖南省醴陵市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午平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与原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株洲市分公司于2005年8月23日签订一份《机房租赁合同》。后公司合并改制,变更单位名称为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该合同第四条约定房屋租金为x元,租金每年8月23日前支付一次。2009年起,被告未将公司合并等事宜及时通知原告,也未按约承担向原告缴纳租金的义务,经原告多次催款仍未支付。该合同第三条约定租赁期为2005年8月23日至2010年8月23日,原告提前二个月通知不与被告续签《机房租赁合同》,并于2010年8月26日向被告签发(略)事务所公函,要求收回租赁物,并要求被告支付拖延租金及违约金。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因搬迁时受他人阻工,无法在与原告约定的日期搬迁机房,请求原告同意延迟到2011年6月之前搬迁机房。
经审理查明:原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株洲市分公司与原告于2005年8月23日签订一份《机房租赁合同》。后该公司合并改制,变更单位名称为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双方约定房屋租金为每年x元,租金每年8月23日前支付一次。2009年起,被告未将公司合并等事宜及时通知原告,也未按约承担向原告缴纳租金的义务,经原告多次催款未果。该合同第三条约定租赁期为2005年8月23日至2010年8月23日,原告提前二个月通知不与被告续签《机房租赁合同》,并于2010年8月26日向被告签发(略)事务所公函,要求收回租赁物,并要求被告支付拖延租金及违约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湖南省醴陵市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解除机房租赁关系;
二、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在2011年5月15日之前自动搬出租赁的原告湖南省醴陵市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机房;如被告到期未搬出租赁原告的机房,被告每天支付违约金100元;
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株洲市公司在收到原告开出的发票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所欠原告租金x元,(该租金已支付到2011年5月15日止);
四、被告在搬出租赁原告的房屋之前,按实结清水、电费(以转帐形式支付);
五、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原告负担100元,被告负担7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午平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超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