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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陈某某执行一案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以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担保人邓建华担保)共同投资开发建房并在一年半内履行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2009)山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石爱清

二0一0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伏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校对责任人:石爱清打印责任人:刘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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