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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xx有限公司与湖南xx有限公司、熊xx、甘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南京xx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xx。

法定代表人吕xx,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xx。

被告湖南xx有限公司。住所在湖南省长沙市xx。

法定代表人刘xx,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xx。

委托代理人李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X镇X村。

原告南京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熊xx、甘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强、杨建龙,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晓明,被告熊xx的委托代理人李国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甘xx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5月18日原告将空调一批交与皖x车辆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于2009年5月19日15时40分在京珠高速公路湖南段x+700M处发生交通事故,被告甘xx驾驶的湘x牵引车(所有人为xx公司)牵引湘x挂车(所有权人为熊xx)追尾相撞,造成原告方的货物损坏。该事故经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支队现场勘查,下达公交认定[2009]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甘xx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综上,以上被告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车方的所有人和驾驶人,在本案中导致原告方的损失,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请求判令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货物损失x.30元。

被告xx公司辩称,原告将空调一批交皖x号车辆运输,该车辆与xx公司所有的湘x车辆的交通损害赔偿已经终结。原告所谓空调受损无任何证据证实,即使有原告所谓的空调受损,原告主张权利的责任方只能是皖x车辆,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熊xx辩称,1、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原告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在本案中,依照原告的理由,可以推定若干个本案的原告。我们认为本案的原告应该是肇事车辆的双方当事人,而不是本案的原告。2、货物损失问题,从立案到开庭到现在为止,原告就损失的问题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他们所提出的货物损失,他们仅仅提供格力空调返厂维修的证明,单方面的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唯一性。那么在本案中能够作为定案损失的,就是原被告双方确定的损失,或者由第三方鉴定的数据,才能作为本案定案损失。故此我们认为原告提出的48多万元的损失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3、安徽省阜南县春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已经就交通事故的损失赔偿等问题通过了湖南省衡东县法院的判决和二审的裁定,本次交通事故已经处理清结。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本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甘xx未到庭参加诉讼,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8日,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格力公司)成品库将空调一批交由原告承运,原告将该批空调交由皖x号车辆运输。皖x号车辆的车主单位为安徽省阜南县春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蕾公司)。2009年5月19日15时40分,被告甘xx驾驶被告xx公司所有的湘x牵引车牵引被告熊xx所有的湘x挂车由南往北行驶至京珠高速公路湖南段x+700M处施工路段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时穿插等候的车辆,致使其车辆失控,与停在行车道上等候的陕x牵引车牵引陕x挂车侧面相刮,后又撞上停在行车道上的皖x牵引车牵引皖x挂车,造成皖x牵引车、皖x挂车及车上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支队于2009年5月25日作出公交认定[2009]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甘xx负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甘xx系被告熊xx雇佣的司机。

2009年6月22日,春蕾公司对交通事故造成的其皖x、皖x车辆损失向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xx公司、熊xx、甘xx以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安源支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x元。该院于2009年10月25日作出(2009)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10年10月28日,原告针对其承运空调的货物损失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针对货损数量以及货损程度举证如下:1、珠海格力公司成品库于2009年9月16日致原告的《扣款通知》,于2010年11月15日出具的《证明》;2、珠海格力公司空调一分厂的《(空一分厂)退机返修费用明细表》6页,珠海格力公司空五分厂的《双运物流运输公司退机返修费用明细表》1页;1-2拟证明交通事故致短少货物折价损失x元,损坏货物返厂维修费用x.30元,珠海格力公司已收到原告支付的短少及损坏空调赔偿共计x.30元。3、珠海市公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15日出具的《证明》1份,拟证明全损空调的品名和数量。被告xx公司、熊xx质证认为,对证1、2、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货损没有交通事故司机的清点和证明,没有交警部门等职能部门的勘验和确认,也没有对损坏货物进行证据保全,原告提交的货损证据系单方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所要证明的问题。

本案经由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之间未能达成协议。

上述案件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收货凭证》,《货物运输协议》;2、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支队公交认定[2009]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2009)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衡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4、珠海格力公司成品库于2009年9月16日致原告的《扣款通知》,于2010年11月15日出具的《证明》;5、珠海格力公司空调一分厂的《(空一分厂)退机返修费用明细表》6页,珠海格力公司空五分厂的《双运物流运输公司退机返修费用明细表》1页;6、珠海市公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15日出具的《证明》;7、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被告甘xx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以侵权赔偿为由诉请被告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空调短少以及空调损坏的损失,原告首先应举证证明交通事故致空调短少以及空调损坏的事实。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均未申请交警部门等职能部门对皖x车辆装载的空调予以清点登记,也未对空调的短少以及损坏情况采取其他证据保全措施,致使空调短少以及空调损坏的证据缺失。空调短少以及空调损坏的证据缺失,评估空调损失因缺失基础证据而无从进行。原告针对空调短少以及空调损坏的举证,即珠海格力公司的证明以及珠海市公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的证明,因珠海格力公司以及珠海市公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于交通事故发生后均未到交通事故现场对空调予以清点和登记,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告诉请被告赔偿空调损失,因原告不能举证证明空调短少以及空调损坏的事实,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南京xx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616元,由原告南京xx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宁跃武

人民陪审员毛宗复

人民陪审员陈梓良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曹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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