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祁某某,女,汉族。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祁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祁某某1997年9月份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5月1日在临颍县X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取名姚某方,X年X月X日出生。婚前我与被告祁某某认识较短,草率结婚,婚后被告祁某某经常外跑,不给我过,因家务琐事经常生气,被告祁某某于2008年5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婚前财产各归各有,婚生女由我抚养,抚养费自理,诉讼费用我承担。
被告祁某某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9月份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5月1日在临颍县X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姚某方,X年X月X日出生,双方婚后常因家务琐事生气,被告祁某某于2008年5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姚某某无奈诉至法院。
另查明:被告在原告处无责任田。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一直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于2008年因家务琐事生气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综上所述,以双方婚姻现状看,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本院应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女,抚养费自理。根据原、被告双方的状况看,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婚生女姚某方应由原告姚某某抚养为宜。对此,本院应予支持。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诉称婚前财产各归各有,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予以查明,暂时由原告保管。得被告有下落后可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姚某某提出与被告祁某某离婚,本院依法准予离婚。
二、婚生女姚某方由原告姚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待小孩有识别能力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被告祁某某有探视权。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姚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田建权
审判员:董现立
人民陪审员:张广奇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贾自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