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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甲等与周某执行一案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龚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龚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龚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龚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龚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2008)山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周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于当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某所有的房屋,限被执行人周某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天内自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已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周某与其妻闵洁共有的座落在衡山县X镇黄某园小区的房屋(山房权证开云字第:x号)101-X层的房屋予以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石爱清

执行员汪东升

执行员陈某强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伏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校对责任人:陈某强打印责任人:刘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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