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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

被告王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应于2010年12月4日前赔偿原告王某停车费人民币420元及牵引费人民币150元的60%,计人民币342元。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王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于X年X月X日生效

审判员唐寅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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