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xx。
委托代理人谢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xx。
被告长沙xx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雨花区X路X村。
法定代表人邵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凌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xx诉被告长沙x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起诉,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社会保险费x元,经济补偿金48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长沙xx有限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支付原告谢xx经济补偿金3000元;
本案受理费1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谢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本协议上签名后,本调解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宁跃武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曹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