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某某,女,×年×月×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年×月×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原告万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谢晓红独任审判,于2011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某某、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两人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不珍惜家庭,不劳动挣钱养家,家里的开支完全是靠原告一人。被告经常在外打麻将,并常常因为打麻将输钱而向原告要钱和殴打原告。原告现已无法忍受被告行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结婚证,拟证实原、被告于1986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两人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被告没有像原告诉状中所称对家庭不负责,被告现在是下岗在家,且由于暂时没有工作所以在负担家庭经济上确实是比原告少一些;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夫妻感情深厚,被告希望原告给被告机会改正缺点,所以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1月相识恋爱,于1986年11月16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并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儿王某。由于被告婚后工作不稳定,且沉迷于打麻将,还曾因打麻将而将摩托车等物品进行典当,因此导致家庭经济来源有限,原、被告也为此常发生争吵甚至发生肢体冲突,2011年6月被告下岗在家后一直未再寻找工作,家庭经济开支上主要依靠原告打工所挣和亲戚朋友的资助。原告对此甚为不满,两人之间的争吵更为激烈,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本案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亦二十多年,两人的夫妻感情较为深厚。但由于被告婚后不积极劳动以承担起家庭的经济支柱重任,且又沉迷于打麻将,还将摩托车等家庭财物拿出去典当,这才导致原、被告两人夫妻感情产生矛盾,所以本案离婚诉讼的主要过错在于被告,但只要被告改正其缺点,积极劳动,不再好逸恶劳,而原告也对被告多予以体谅和关心,两人之间加强沟通和理解,相互信任并珍惜彼此,共同为家庭幸福而努力,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关系仍可期待改善。故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万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现金缴纳的,直接向农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红广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账号x。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代理审判员谢晓红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