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贺炳武,湘乡市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舒端海,湘乡市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周某甲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礼仁独任审判,于2009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童长鸣出庭担任记录,原、被告及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甲诉称,原告曾有过结婚史、生育史,原告的前夫去世后,原告经人介绍,于1990年农历正月初二在原告前夫家与被告举行婚礼,至今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期间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谢某。婚后,由于被告缺乏家庭责任感,且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3年农历正月原、被告又因建房中的经济问题发生纠纷,原告遂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双方多次协商离婚未果,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谢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对于被告的缺点,被告会努力改正的,希望原告能够原谅被告。如果原告坚持要离婚,被告也表示同意,但被告要求原告补偿5万元。
查明:原告周某甲的前夫去世后,原告周某甲与被告谢某某经亲戚撮合,于1990年1月28日依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并共同生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此后原、被告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初一段时间内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谢某。后原、被告因性格差异较大,婚后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加之原、被告缺乏沟通,不能正确对待夫妻矛盾,夫妻矛盾加剧,夫妻关系愈加紧张,夫妻感情逐渐淡薄,2003年正月,原、被告再次因建房中的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原告周某甲遂离家外出,与被告谢某某分居生活至今。2009年10月5日,原告周某甲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谢某某离婚。
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财产有三弄两层红砖楼房一栋。原、被告双方各自经手借了部分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周某甲与被告谢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周某甲与被告谢某某的共同财产中原告周某甲应得的部分原告自愿放弃归被告谢某某所有;
三、原告周某甲自愿一次性给付被告谢某某人民币5880元,订定于2009年11月10日前付清;
四、原告周某甲与被告谢某某各自经手债务各自负责偿还。
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周某甲自愿负担。
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时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礼仁
二OO九年十一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童长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