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农民,苗族,住(略)。
被告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农民,苗族,住(略)。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龙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
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时生效。
审判员王伍花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锡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