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雷XX诉韩城XX多种经营公司确认借款合同无效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韩城市人民法院

原告雷XX,男,X年X月X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现住盘乐。

委托代理人石英杰,系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城XX多种经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XX,系该公司经理。

地址:韩城市X路。

委托代理人田XX,系该公司生产科科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卢X,系韩城矿务局企业管理处主任。

原告雷XX诉被告韩城XX多种经营公司确认借款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樊智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XX及委托代理人石英杰、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卢X及特别授权代理人田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是韩城矿务局原多种经营总公司XX矿的职工,后该矿被关闭,其权利义务由被告承继,在矿时其曾向总公司借款5000元,在2010年6月到被告处清偿该借款时,被告告知原告的借款不只是5000元而是x.80元,并出示了被告财务经营部呈报给矿务局的《关于雷XX在山底沟矿工资及劳务挂帐明细的报告》,该报告显示共有九人在原总公司借款,合计为x.80元,被告将其他八人的x.80元借款合计在我身上与事实不符,故请求:依法确认其与被告的x.80元借贷合同无效。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关于雷XX在山底沟矿工资及劳务挂帐明细的报告,用以证明原告只借了被告5000元,其余x.80元不属原告所借。被告质证后认为原告所要证明的对象与本案的诉讼请求无关联关系,且原告应提供证据原件,而不应是复印件,另外被告认为这份证据与韩城XX多种经营公司无关。

被告辩称,被告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涉案借贷合同的主体是韩城矿务局多种经营总公司,而不是被告韩城XX多种经营公司,且原、被告之间实际并不存在借贷合同,原告诉请确认合同无效,无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雷XX是原韩城矿务局多种经营X公司的职员,2002年前在XX矿任生产副矿长,其在职期间,垫付工人工资x.80元,后韩城矿务局多种经营总公司被撤销更名为韩城矿务局生产经营处。2010年6月6日雷XX发现机关多经公司经营部以“关于雷XX在山底沟矿工资及劳务挂帐明细的报告”为由将段XX、张XX、段XX、张XX、雷XX、高XX、薛XX七人的八笔借款x.80元记在自己名下,遂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借贷合同无效。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而本案当事人从未达成借款的合意,且也未履行借款合同的权利义务,双方不存在借款合同,原告诉请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事实不存在。故对原告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为了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雷XX请求确认与被告韩城XX多种经营公司x.80元的借贷合同无效的诉请。

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雷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樊智侠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党晨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