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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高XX与被执行人XX公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高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X区X街。

被执行人XX公某,住所地西安市X区。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某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高XX与被执行人XX公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9日作出(2011)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XX于201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x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经执行回全部案款x元并发还申请人,申请人高XX于2011年5月13日出具收条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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