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XX,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韩城桑树坪煤矿,系该矿职工。
被告叶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韩城桑树坪煤矿,系该矿职工。
本院于2011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彭XX诉被告叶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育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6月16日登记结婚,2009年11月因不和,分居至今。原告遂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亦感和好无望同意离婚。
另查,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大阳牌踏板摩托车一辆。夫妻共同债务3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彭XX与叶XX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大阳牌踏板摩托车一辆归叶XX所有,夫妻共同债务3000元由彭XX偿还。
三、彭XX返还叶XX彩礼款2000元。
四、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彭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手印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杨育学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