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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唐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嘉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李XX,女,(······个人信息省略)。

被告唐XX,男,(······个人信息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唐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以与被告唐XX和好为由,于2011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员曾群山

二0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王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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