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嘉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李XX,女,(······个人信息省略)。
被告唐XX,男,(······个人信息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唐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以与被告唐XX和好为由,于2011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员曾群山
二0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王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