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高中文化,住韩城市新城区。
被告郭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本市X村。
本院于2011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XX诉被告郭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建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郭XX于2011年4月至5月期间从原告孙XX处加油合计欠x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郭XX于2011年12月30日前付清原告孙XX人民币x元。
诉讼费140元,由郭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建宏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