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柳XX,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本市X镇X村柿树塔组X号,农民。
被告李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本市X镇,农民。
本院于2011年元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柳XX诉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育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曾于2010年起诉离婚,后撤诉,现再次起诉离婚。
另查,原告陪嫁物有:美菱牌冰箱一台、被子柜一个。双方婚后未置办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柳XX与被告李X自愿离婚。
二、柳XX的陪嫁物:美菱牌冰箱一台、被子柜一个归李X所有。
三、柳XX返还给李X彩礼款x元(已履行)。
四、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柳XX负担15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杨育学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