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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某,女。

被告周某某,男。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宁跃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及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于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5年12月6日登记结婚。2006年6月15日育有一子周某某。后双方因性格差异产生矛盾,并经常发生争吵,原告吴某某曾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未予准许。2011年4月29日,原告吴某某再次向本院起诉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周某某归被告周某某抚养,原告吴某某从2011年6月起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等共计4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之日止,该款每半年支付一次,由原告吴某某于每年6月1日和12月1日分两次将半年抚养费2400元打入被告周某某提供的账户;

三、个人(含小孩)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个人债务归各自负责偿还。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宁跃武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郭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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