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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XX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XX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湖南XXX(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湖南XXX(略)事务所(略)。

被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长沙市XX法律服务所(略)。

原告湖南XX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XX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某某、肖某某,被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在已审理终结。

2XXX年11月3日,被告李某某进入原告湖南XX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工作,任绞线机长,每月工资为1523元,2010年3月24日,被告李某某因工作受伤,被送往长沙x医院治疗,伤情为右手食指末节脱套伤。被告李某某的伤情经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10级伤残。后被告李某某向长沙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1)XXX号裁决书后,原告湖南XX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不服,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湖南XX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赔偿被告李某某x元;

二、上述x元由原告湖南XX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在2011年4月23日前付清,原告湖南XX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若在上述期限内未支付,则按长劳仲案字(2011)XXX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所确认的x元履行对被告李某某的赔偿义务;

三、原告湖南XX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予以放弃,双方当事人之间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1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XX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曾嵘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郭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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