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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XX与被告颜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彭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XX族,XXX人,身份证号码:x,XX文化,XX,家住XX县X镇XX街XX号。

被告颜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X人,身份证号码:x,XX文化,XX,家住XX县X村XX号。

原告彭XX与被告颜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龙志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彭XX诉称,原、被于2009年9月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缺乏充分了解,婚后因性格、生活风格各异,很难相处,以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准许原、被告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某及共同债权债务。

被告颜XX口头辩称,答辩人同意离婚,且答辩人与被告已经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就按照协议书办理。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即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14日,双方到茶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举行婚礼,也未共同生育子女。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两人性格差异较大,很难相处,经常吵架。自2012年元月起,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

另查明,被告婚前在株洲市巨丰内衣市场二楼X号有一服装门店。婚后,原告单独外借资金10万元投入该门店,并与被告共同经营。原、被告婚后还添置了东风日产(颐达)小轿车一辆(湘x)、37 T彩电与洗衣机各一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彭XX与被告颜XX自愿离婚;

二、位于株洲市巨丰内衣市场二楼X号的服装门店的租赁权、财某、及库存商品归被告颜XX享有,因经营该门店所长产生的债权和债务由被告颜XX享有和承担;

三、由被告颜XX在离婚后一次性将原告彭XX在该服装门店的投资款10万元归还给原告彭XX(付款时间双方自行约定,不计利息);

四、37 T彩电一台、洗衣机一台归原告彭XX所有,东风日产(颐达)轿车一辆(湘x号)归被告颜XX所有;

五、原、被告的个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被告颜X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龙志勤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宋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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