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个体经营户(略),身份证号码x。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周某某诉称:2006年被告杨某某在本村上买一栋旧房及余地,由于当时缺乏资金,拉原告周某某入股出资十万元,最后在2008年由于分伙的原因,两人结算完毕后,被告应补给原告x元,立下借据,并口头协议利率按月息两分计算,原告经多次追讨未果,请求法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合伙购买旧房和余地转让,2008年分伙结算,被告应补偿原告x元人民币,因被告当时无钱,并立下借据,借据上未约定利息,庭审中原告放弃利息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杨某某所欠原告周某某人民币x元,于2011年7月25日偿还6000元,2011年8月31日偿还x元。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周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并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何胜军
二O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欧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