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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范某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陆某某、蒋某某、原审被告范某乙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姚某,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某某,男,l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邵某某,男,l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学中,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某,女,l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陆某某,男,lX年X月X日生,系蒋某某丈夫。

原审被告范某乙,又名范X,男,l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范某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陆某某、蒋某某、原审被告范某乙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0)渑民一初字第1O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范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姚某、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某某、被上诉人陆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邵某水、王学中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10)渑民一初字第1O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9800元,范某甲预交73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公司预交2500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刘占军

代理审判员郭旭飞

代理审判员张攀峰

二0一0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马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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