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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瑞得在线绿世城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舒至嘉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友,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瑞得在线绿世城上网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瑞得在线绿世城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二OO九年七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孙敬

审判员武g_

代理审判员田燕

二OO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廖海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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