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略),现住(略),身份证号x。
被告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本院于2011年3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凯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卢某某诉称:被告因承建广西省柳州市延龙汽车厂厂区内的办公楼建筑工程,分别于2009年10月11日、10月22日、11月21日三次在原告处购买瓷砖,共计价款x元,被告承诺待收到工程款后付清。被告承建的工程完工后,一直未支付所欠货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因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x元。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自行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廖某某欠原告卢某某货款x元,由被告廖某某于2011年12月底前支付x元,于2012年6月底前将余款x元支付完毕。
本案受理费1469元,由原告卢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凯军
二0一一年八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陈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