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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减刑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住(略)。现在(略)。

湖南省新邵县双清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一月八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前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359元(已赔付),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月20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1年12月25日止。

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2011年4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19日进行了公开听证,(略)人民检察院指派驻狱检察员孙江峰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指派李勇潭出席法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的呈报减刑建议书称,罪犯罗某投劳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积极,完成任务好。

以上事实有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等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呈报罪犯罗某的改造表现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罗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天,刑期至2011年5月5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云

审判员罗某生

审判员马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龚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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