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勤玉,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8)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无正当理由。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710元,由上诉人高某某负担。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扈孝勇
二00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四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