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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勤玉,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8)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无正当理由。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710元,由上诉人高某某负担。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扈孝勇

二00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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