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长中立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0)雨民初字第2428-X号管辖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浏阳市,应移送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某某公司的住所地在工商登记资料上登记为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603房,但经调查核实,自2008年起至今其主要办事机构在×××,且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浏阳市X路X号。故本案应由浏阳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0)雨民初字第2428-X号管辖裁定;
二、本案移送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肖平
审判员张春燕
代理审判员闵俊伟
二0一0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钧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