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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万申请执行欧阳春茂建筑承包欠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住(略)。

被执行人欧阳春茂,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个体户,住宁远县X镇X路X号。

申请人杨某某万与被执行人欧阳春茂建筑承包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永中法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1年7月12日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款x.97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欧阳春茂已按和解协议交付执行款x元,申请人杨某某于2011年7月13日领取标的款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永中法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阳凯

审判员黄某喜

审判员黄某旺

二0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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