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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诉卓xx劳动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x区x号。

被告卓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x县x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x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卓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如下:1、不支付被告2008年9月28日奖金人民币76.44元;2、不支付被告2009年4月1日至4月14日工资800元;3、不支付被告2008年5月至2009年4月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698.18元;4、不支付被告2008年5天未休年休假工资654.54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海x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3日之前一次性支付被告卓x人民币1500元;

二、被告卓x确认与原告上海x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就本案别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x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4月15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左翠莲

书记员秦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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