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欧阳艳平,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住宁远县X镇X路X号。身份证号码x。
宁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对欧阳艳平作出的宁工商案处[2010]X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经本院审查,该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2011年3月14日依法作出(2011)宁法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欧阳艳平在2011年3月30日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送达裁定书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宁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欧阳艳平就处罚金额达成一致,被执行人欧阳艳平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宁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对欧阳艳平(2011)宁法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一案的执行结案。
审判长杨光力
审判员周友义
审判员欧阳旦辉
二0一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李某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