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松山,湖南波月(略)事务所(略)。
被告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2011年5月5日,原告刘某某就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东海独任审判,由书记员晏甫担任庭审记录,于2011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松山和被告姜某某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88年元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88年8月21日,原、被告按农村习俗订婚。1989年农历10月6日,原、被告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1990年2月13日,原告生下儿子姜某。在姜某出生的当年,原、被告在冷水江市X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后,被告对家庭极不负责,只顾打牌赌博。被告只要发现原告口袋中有钱,就要拿去打牌,原告如果不同意,被告就对原告进行打骂。因此,原、被告长期感情不和。从2007年9月至今,原告一直与被告分居。2009年6月,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法院未予准许。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继续分居,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综上所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被告姜某某未提出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1988年元月,原告刘某某经媒人介绍与被告姜某某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88年8月21日,原、被告按农村风俗订婚。1989年农历10月6日,原、被告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典礼。1990年2月13日,原、被告的儿子出生,取名姜某。姜某现已工作。姜某出生后的当年3月,原、被告自愿在冷水江市X乡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因结婚证被雨淋湿,且渣渡乡政府的结婚档案也查不出登记日期,故原、被告结婚登记的具体日期现无法查清。原、被告的结婚证现由被告保管。原、被告结婚后,因被告喜爱打牌且不听劝告等原因,原、被告经常吵架,被告还殴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越来越差。2007年9月,原、被告再次吵架后原告外出打工。原告在外打工期间未与被告联系,被告完全不知原告的情况。2009年6月12日,原告刘某某从外地回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姜某某离婚,本院未予准许。本院2009年7月判决不准离婚后至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任何好转,原、被告仍然分居。另查明,原、被告没有共同财产,亦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证人证言、民事判决书和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结婚后长期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居已接近四年。本院于2009年7月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任何好转,双方仍然分居。因此,原、被告已无和好可能,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谭东海
二0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晏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