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2009年2月16日对王海芹诉王岩辉债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作出的(2009)西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本院(2009)西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第2页第8行显示公平应为显失公平。
审判员王正平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庞晓峰